(2014)新都行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和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尖,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新都行初字第256号原告王尖,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刘占斌,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负责人程志宏,所长。委托代理人罗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副所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莫子轩,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民警,一般授权代理。原告王尖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尖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尖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尖负担。审 判 长 简文彩代理审判员 冷 枫人民陪审员 朱兆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门贝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