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青岛世泽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与北京施莱文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世泽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北京施莱文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6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世泽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3号。法定代表人秦万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明高,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施莱文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路2号景阳宏昌大厦326室。法定代表人沈成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明,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弨,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青岛世泽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施莱文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0790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一、确认原告青岛世泽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施莱文科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青岛世泽电子仪表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青岛世泽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世泽电子仪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世泽电子仪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青岛世泽电子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青岛世泽电子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珊审 判 员 郭 菁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卫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