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然诈骗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090号罪犯陈然,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7)岩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然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然尚未归还的诈骗款,返还给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0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岩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陈然的定罪量刑和追赃数额的部分,上诉人陈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上诉人陈然尚未归还的诈骗款4579万元,分别返还给各被害人,并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75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然已执行没收个人财产90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执行人民币7000元;本次缴纳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然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陈然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次缴纳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6年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