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朱念、段恢朋与王俊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念,段恢朋,王俊,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55-1号原告朱念。原告段恢朋。被告王俊。第三人罗平。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5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了财产保全。现因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朱念、段恢朋的诉讼请求,该案已审理终结。被告王俊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俊价值7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担保财产罗军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井岗村五组10栋2单元半底下层2-8.9.10.11.12.13.14室(建筑面积77.80平方米)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马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白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