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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郭某与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孙宝银,泗阳县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陈少华,宿迁市宿城区中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郭某诉被告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莫一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