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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铁鹏与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鹏,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84号原告王铁鹏。委托代理人石云,江苏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黄浦江南路191号,组织机构代码75050565-7。法定代表人林明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阳先觉。委托代理人陈淑惠。原告王铁鹏与被告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铁鹏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铁鹏申请撤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鹏撤回对被告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铁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守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