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陕西杨凌某某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陕西杨凌某某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武功县普集街乡李家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五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杨凌某某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新桥路,组织机构代码证57563337-8。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杨凌某某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杨凌某某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案款1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杨凌某某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8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杨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王西江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牛党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