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覃秋福申请强制执行桂林市纽坦宝电动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秋福,桂林市纽坦宝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覃秋福。被执行人:桂林市纽坦宝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八里街工业园区中北产业组团**#-A。法定代表人:叶红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覃秋福申请强制执行桂林市纽坦宝电动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2)灵民初字第1018号】中。申请执行人覃秋福申请执行标的为42028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桂林市纽坦宝电动车有限公司的财产并按比例分配到位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特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罗绍刚审 判 员 赵桂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梁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