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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勃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勃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周立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勃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周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勃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彭龙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波,职务清欠办主任。被执行人周立新,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抢垦乡原发村。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勃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周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勃民督字第87号支付令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周立新分期给付案件款,直至所有案件款给付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勃民督字第87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佟志金执行员  李龙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