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满与李景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李景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张满,男,1979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方正县。被告李景秀,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现住方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满与被告李景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满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6.00元,减半收取1,30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春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