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威利马电器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与宋万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36号原告威利马电器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61882313-X。法定代表人林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晋增,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万新,男,汉族,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委托代理人梁秀琴。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威利马电器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万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利马电器制造(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艳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王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