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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郑州市置诚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置诚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置诚化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元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郑州市置诚化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162号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郑州置诚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执行标的物均在洛阳市瀍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162号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宏伟审 判 员 :郭建平代审判员 :李青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