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丽娟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丽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317号罪犯陈丽娟,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海宁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0)嘉海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丽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五年五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方月丹、方欣玲,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张晶晶、庞佳佳、朱丹旦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丽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丽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丽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丽娟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丽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