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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周冬冬诉四川省四芳卉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冬冬,四川省四芳卉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61号原告周冬冬,男,生于1985年9月2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俊,武胜县星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四芳卉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曾剑,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3日。委托代理人尹努,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冬冬诉被告四川省四芳卉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1月9日、2015年1月3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冬冬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俊、被告曾剑的委托代理人尹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省四芳卉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冬冬诉称,被告曾剑以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于2012年11月12日、2013年2月7日、2013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25万元、45万元共计110万元。以上借款均由被告出具借条并加盖公司印章。此后,被告归还了45万元及9万元,尚欠借款56万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6万元并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1、借条三份(其中2份原件,1份复印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10万元的事实。还了借款的借条原件已经归还给被告。2、证人张某某出具的证词,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经过。被告曾剑的质证意见:对借条原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借条复印件反映的事情不清楚。证词内容需补强,要求原告提供资金来源。被告曾剑辩称,被告借了两次共计65万元,一次40万元,一次25万元,还了9万元,只差56万元。后面通过向原告周冬冬及刘亚账号归还了原告的部分借款,具体金额请求法院调取周冬冬和刘亚的进账明细。不认可原告主张的4倍利率,愿意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存款利息计算。借款已还清,借条未收回。本院根据被告曾剑的申请调取原告周冬冬的银行交易记录及双方质证意见:周冬冬银行交易记录48页,被告曾剑质证意见:其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归还借款644800元,还有些没查到。原告质证意见:对金额无异议,但并不能证实是用于归还周冬冬的借款,根据交易习惯还了借款都要收回借条或欠条,我方提供了借条原件两份,证明被告还有56万元借款未还。被告四川省四芳卉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结合庭审中双方的诉辩意见及举证、质证,对双方的举证分析认证如下:原告举示的证据:被告对借条原件无异议,证人证词与借条原件相互印证,综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共同反映了案件事实,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曾剑申请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亦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剑以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于2012年11月12日、2013年2月7日、2013年5月30日向原告周冬冬借款40万元、25万元、45万元,共计110万元,以上借款均由被告曾剑出具、被告四川省四芳卉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处加盖了印章。其中:1、2012年11月12日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冬冬现金人民币400000.00元正(大写肆拾万元正),此款用曾剑名下(四川省四芳卉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产作为抵押。借款人:曾剑。2、2013年2月7日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冬冬现金人民币250000.00元正(大写贰拾伍万元正)。借款人:曾剑。3、2013年5月30日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冬冬现金人民币450000.00元正(大写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正),此款限于2013年7月1日前归还。借款人:曾剑2013.5.30”。此后,原告在被告曾剑归还了部分借款后将其中的45万元借款的借条归还给了被告曾剑。因被告曾剑未归还剩余借款,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决: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6万元并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曾剑只通过银行转账还款,在曾剑还完45万元借款后借条原件已经归还,现只保留45万元借条的复印件;被告辩称通过银行转账已向原告归还100多万元。另查明:根据对被告曾剑提供的周冬冬银行账号交易记录查询并核实,在2012年11月-2014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曾剑19次向该账号转入共计86.48万元人民币,在2013年5月2日、2013年5月31日、2013年6月9日该账号3次向曾剑的账户转出共计35万元人民币,二者相抵,被告曾剑向原告周冬冬的账户转入共计51.48万元。还查明:四川省四芳卉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告曾剑创办的一人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园艺林木种植,该公司的资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和复印件、证人证词,被告申请调取周冬冬的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佐证,并经双方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曾剑向其借款110万元,并提交了两份借条原件和一份借条复印件佐证,被告曾剑对两份借条原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借条复印件反映的借款45万元的事实表示不清楚,结合被告曾剑向原告还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和原告手中还有两份共计65万元的借条原件的事实,以及一般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被告曾剑在第一次庭审中辩称向原告只借了两次款,共计65万元,还了9万元,尚差56万元,第二次庭审中又辩称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归还了借款100多万元,借款已还清,借条未收回。本院认为,首先,被告曾剑的抗辩意见前后矛盾,不能令人信服。其次,虽然曾剑申请法庭调取周冬冬和刘亚的银行交易记录,但其既未提供刘亚的身份信息,也未提供刘亚的银行账号,视为自愿放弃对刘亚的银行交易记录查询。法庭根据曾剑提供的周冬冬银行账号查询核实,被告曾剑在2012年11月-2014年12月31日期间向原告周冬冬的银行账户实际累计还款共计51.48万元(扣除该账户转入曾剑的账户款项后)。被告曾剑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还清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曾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四川省四芳卉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借款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盖章,视为与被告曾剑在原告处借款,理应与被告曾剑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责任。综上,二被告尚欠原告周冬冬的借款应为58.52万元,原告周冬冬只主张56万元债权,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认可。故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56万元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诚信全面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该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56万元借款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未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本院确定二被告从2014年12月1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超过根据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剑、四川省四芳卉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在原告周冬冬处的借款5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4年12月1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冬冬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被告曾剑、四川省四芳卉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周冬冬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400元,其中4700元待本判决生效执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蒋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