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文圣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霍庆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庆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文圣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庆涛,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2005年9月9日因盗窃罪被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4年5月2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8月17日被文圣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9月23日经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文圣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彤,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手语翻译赵某,学校教师。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以辽文检公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庆涛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立志、苏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庆涛及其辩护人王彤、手语翻译赵素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3日,被告人霍庆涛窜至辽阳市文圣区新城村村民许某家中,打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5000元,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一条、数码相机一部、手表一块。经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12000元,被盗数码相机价值178元,其他物品鉴定条件不充分,无法进行价格鉴定。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霍庆涛窜至辽阳市文圣区新城村村民宋某家中,打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被盗物品因鉴定条件不充分,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庆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庆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霍庆涛系聋哑人,且主动坦白了盗窃许某家财物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3日,被告人霍庆涛窜至辽阳市文圣区新城村村民许某家中,打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5000元,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一条、数码相机一部、手表一块。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2000元,被盗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178元,其他物品鉴定条件不充分,无法进行价格鉴定。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霍庆涛窜至辽阳市文圣区新城村村民宋某家中,打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被盗物品因鉴定条件不充分,无法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现场两处遗留血迹被公安机关提取后,委托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该中心鉴定,被害人宋某家遗留的两处血迹上检验出的DNA与被告人霍庆涛基因一致。2014年8月17日,文圣区公安分局在海城市腾鳌新台子派出所的协助下将被告人霍庆涛抓获。霍庆涛主动坦白了盗窃许某家财物的犯罪事实。另查,被告人霍庆涛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生效,但未交付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霍庆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宋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霍庆涛指认现场照片、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比中通知单、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情况说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庆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霍庆涛系聋哑人,且主动坦白了盗窃许某家财物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霍庆涛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有漏罪,应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庆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叶宏岩审 判 员 侯黎明人民陪审员 张春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森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