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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申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江苏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继良等与江苏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继良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继良,吴世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申字第001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继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成吉,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吴继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成吉,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世梅,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孟丙焕,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苏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继良与被申请人吴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泉民调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苏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吴继良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两申请人申请再审称,2012年6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的申请人欠被申请人欠款733万元本金和67万元利息不是客观事实,实际欠款100余万元。申请人是在被暴力胁迫的情况下才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上述还款协议书。原审法院不查明事实即调解,存在事实不清,违反当事人自愿的情况,请求法院对该案再审。被申请人答辩称,本案超过申请再审时效,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暴力胁迫的情况,申请人是自愿作出书面承诺还款本息800万元。调解书程序和内容也不存在违法之处。本案应当驳回申请人再审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协议是在被申请人胁迫下达成的申请再审理由未提供证据证明,协议约定申请人自愿履行偿还本息800万元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并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依照协议内容进行调解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调解不存在程序违法和内容违法的情形。另调解书于2012年6月1日即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再审申请人江苏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吴继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吴继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德祥代理审判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