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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354号-2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孙细生与王剑华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细生,王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54号-2申请执行人孙细生,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执行人王剑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长禅城区。关于原告孙细生诉被告王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王剑华应向孙细生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日起以1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受理费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11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剑华银行存款3941.37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已经退给申请执行人。经向有关部门查询,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除上述执行款3941.37元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钟松毓审判员  陈文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