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彭秀足等19人与嘉兴市南湖区城西瑞丰饭庄、王亚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秀足等,嘉兴市南湖区城西瑞丰饭庄,王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保字第9号申请人:彭秀足等19人。被申请人:嘉兴市南湖区城西瑞丰饭庄。业主:王亚辉。被申请人:王亚辉。系嘉兴市南湖区城西瑞丰饭庄个体业主。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彭秀足等19人与刘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一案中,于2015年1月7日请求对嘉兴市南湖区城西瑞丰饭庄、王亚辉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南湖区城西瑞丰饭庄、王亚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昭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童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