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奎朝敬与布双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朝敬,布双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奎朝敬,男。被执行人布双凤,女。申请执行人奎朝敬与被执行人布双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2008)通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布双凤应赔偿申请人奎朝敬医疗费等费用人民币19500,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210元,合计人民币1999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奎朝敬于2015年1月28日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通海县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一次性救助8000元结案,救助金到位,申请执行人奎朝敬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并息诉罢访。现国家司法救助金800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奎朝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通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胡昌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