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开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237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赢赛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上海赢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开商初字第237号原告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18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炜、王维春,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赢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1800号982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赢赛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 伟人民陪审员 毕 震人民陪审员 刘庆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庄 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