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亚航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徐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亚航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徐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亚航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2号时代玉成302室。法定代表人洪航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连顺,北京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徐爽,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上诉人亚航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航教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爽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5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亚航教育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谢连顺,被上诉人徐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爽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12年11月26日,徐爽进入亚航教育公司工作,2013年4月24日之前亚航教育公司多次不发工资。现徐爽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亚航教育公司与徐爽于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4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亚航教育公司支付徐爽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4月24日期间工资差额695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738元;3、亚航教育公司支付徐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0000元。亚航教育公司在一审法院答辩称:亚航教育公司不同意徐爽的诉讼请求,亚航教育公司也不同意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亚航教育公司与徐爽于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4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亚航教育公司无须支付徐爽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4月24日期间工资差额695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738元;3、亚航教育公司无须支付徐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4、诉讼费由徐爽承担。徐爽针对亚航教育公司的起诉辩称:徐爽不同意亚航教育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爽与亚航教育公司均认可双方自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4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徐爽在职期间任市场部主管,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2013年4月24日,徐爽与亚航教育公司签订了《协议》一份,其中载明,“亚航教育公司与徐爽达成如下协议:亚航教育公司承诺在如下规定期限内分批支付给徐爽如下费用:2013年4月26日:3500元;2013年5月15日:3500元;2013年5月31日:3500元;2013年6月30日:3500元;2013年7月30日:3452元……”。徐爽主张该协议中约定的5笔款项均为其在职期间的工资,前三笔已经足额支付,后两笔尚未支付。亚航教育公司认可该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本来是应支付给徐爽的工资,亦认可该协议的履行情况。亚航教育公司主张后两笔工资款未支付的原因是徐爽没有按出勤天数到岗上班,故不同意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为证明上述主张,亚航教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徐爽出勤打卡记录、未打卡说明单等证据予以佐证。其中出勤打卡记录系亚航教育公司自行整理,其上没有徐爽的签字确认,徐爽对该打卡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未打卡说明单上载明的“未打卡原因陈述”为“指纹无法识别”,徐爽认可上述说明单的真实性,但主张上述说明单不完整。就离职情况一节。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3年4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但就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各执一词。亚航教育公司主张系徐爽自行离职,并提交了登录亚航教育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航庆的电子邮箱过程的视频为证。该视频显示,2013年2月27日,显示为“总经理-王×”的邮箱向洪航庆发送了三封题为“员工辞职”的邮件,其中一封邮件打开后“辞职信”的附件载明,“由于公司连续多个月无法进行工资的正常发放,已对本人的正常生活和家庭和谐造成极坏的影响,现本人徐爽对亚航教育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徐爽认可该视频显示的登录电子邮箱的过程,但主张其本人从未直接向洪航庆发送过辞职邮件,其仅向主管领导王×发送离职的电子邮件,但就王×向其他人发送邮件的情况不清楚。亚航教育公司未就徐爽办理离职手续等相关情况向法院举证证明。徐爽主张系亚航教育公司单方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了证人王×、赵×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王×出庭证明其系徐爽的主管领导,徐爽确实向其提出过离职申请,其将徐爽的离职申请转发给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在收到该离职申请后与徐爽协商并要求徐爽留下继续工作,故徐爽并未离职。另查,王×与亚航教育公司有劳动争议诉讼在法院另案处理。证人赵×出庭作证,赵×系亚航教育公司股东之一,2013年4月之前系亚航教育公司的总裁,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赵×证明2013年4月20日之后有一天,徐爽打电话向其告知了离职过程,称系亚航教育公司法定代表人强行要求其离职;赵×另证明徐爽确实发送过离职邮件,并由王×将邮件转发给赵×,但赵×没有同意徐爽的离职申请,徐爽此后继续工作。亚航教育公司对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徐爽以要求亚航教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裁决如下:1、确认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4月24日期间徐爽与亚航教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亚航教育公司支付徐爽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4月2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95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738元;3、亚航教育公司支付徐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4、驳回徐爽的其他申请请求。徐爽与亚航教育公司均不服裁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徐爽起诉在先。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协议、京海劳仲字(2013)第8241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徐爽与亚航教育公司自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4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根据工资支付协议中的约定,亚航教育公司尚欠徐爽两笔工资共计6952元未支付。亚航教育公司虽主张不支付徐爽上述工资的理由系徐爽未出勤提供劳动,但亚航教育公司提供的出勤打卡记录系该公司自行整理,其上没有徐爽的签字确认,故法院对亚航教育公司上述主张依法不予采信。亚航教育公司应支付徐爽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4月24日期间工资差额6952元。徐爽要求亚航教育公司支付拖欠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4月24日期间工资差额6952元的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就解除劳动关系一节。双方均认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3年4月24日。徐爽虽主张系亚航教育公司单方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仅提交了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且其中一名证人与亚航教育公司尚有未决诉讼,存在利害关系,加之上述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依法不予采信。亚航教育公司虽主张系徐爽本人自行离职,但其提交的电子邮件发送日期与徐爽的离职时间间隔了两个月之久,且亚航教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徐爽此后办理离职的相关情况,加之邮件的发件人本人和徐爽在职期间的公司总裁均当庭承认徐爽发送邮件之后并未批准徐爽离职,徐爽继续在亚航教育公司工作。综上,亚航教育公司亦未就徐爽自行离职的情况向法院举证证明,法院对亚航教育公司的上述主张亦不予采信。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又均无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愿,法院依法视为由亚航教育公司提出,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亚航教育公司应支付徐爽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判决如下:一、确认亚航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徐爽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亚航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徐爽支付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期间的工资差额六千九百五十二元;三、亚航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须支付徐爽拖欠公司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一千七百三十八元;四、亚航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徐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千五百元。五、驳回徐爽的其他诉讼请求。亚航教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亚航教育公司无须支付徐爽工资差额6952元、25%的经济补偿金1738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判令徐爽返还公司所支付的工资款项。其上诉理由是:徐爽虚报出勤日;亚航教育公司系正常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对徐爽自动离职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徐爽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亚航教育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公司多次更换考勤机,考勤方面有造假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均认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3年4月24日,亚航教育公司主张徐爽系本人自行离职,但该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发送日期与徐爽的离职时间间隔了两个月之久,且亚航教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徐爽此后办理离职的相关情况,加之邮件的发件人本人和徐爽在职期间的公司总裁均当庭承认徐爽发送邮件之后并未批准徐爽离职,徐爽继续在亚航教育公司工作。徐爽主张亚航教育公司单方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亦仅提交了证人证言予以佐证。鉴于上述情形,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愿,一审法院按用人单位亚航教育公司提出,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故亚航教育公司应支付徐爽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关于工资差额。双方均认可根据《协议》的约定,亚航教育公司尚欠徐爽两笔工资共计6952元未支付。亚航教育公司主张不同意支付徐爽上述工资的理由系徐爽未出勤提供劳动。对此,本院认为:其一、亚航教育公司提供的出勤打卡记录系该公司自行整理,没有徐爽的签字确认,尚不足以证明徐爽的出勤情况。其二,亚航教育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与徐爽签订《协议》,承诺补足应付徐爽的工资。如果徐爽在此之前存在缺勤情况,作为用人单位亚航教育公司仍然与其达成补足支付工资的协议,与常理不符。综上,亚航教育公司不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亚航教育公司应当支付徐爽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4月24日期间工资差额6952元。亚航教育公司上诉要求徐爽返还公司所支付工资,该请求未在一审诉讼中提出,不属于二审的审理范围。综上所述,亚航教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亚航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亚航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文武平代理审判员 张 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