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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执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滕振林与刘盈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振林,刘盈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0468号申请执行人滕振林。被执行人刘盈池。申请执行人滕振林与被执行人刘盈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宽民一初字第0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盈池应给付滕振林货款42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4225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4225元,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宽民一初字第020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