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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菜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菜民初字第19号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12月17日生。被告汪某某,男,1969年4月14日生。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松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