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无为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为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谢维好,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翁友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中民四终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200.00元、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