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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史占权与卢元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史占权,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卢元森,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占权与被告卢元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占权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占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史占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占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交纳360元,由原告史占权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唐华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覃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