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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与胡仁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胡仁刚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雪岗北路133号岗头发展大厦第六层610。法定代表人���世锚。委托代理人高之波。被告胡仁刚,系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胡仁刚家具店业主,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蠡口金米兰家具广场1FFG8-1。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仁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15元,减半收取为257.5元,由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月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飞云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