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商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常熟市创世纪纽扣有限公司与施育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创世纪纽扣有限公司,施育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商初字第00058号原告常熟市创世纪纽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莫城镇三塘村。法定代表人杨英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钊,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虹,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育建。原告常熟市创世纪纽扣有限公司诉被告施育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鸣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常熟市创世纪纽扣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创世纪纽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创世纪纽扣有限公司撤回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5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人民币2275元由原告常熟市创世纪纽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鸣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卢丽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