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恢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刘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恢字第0098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刘卫国。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岳麓区人民法院(2012)岳民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卫国应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6785.94元,违约金154109.99元(至2012年6月13日),后段违约金132275.04元(至2013年6月12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2455.23元(暂计算至2015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垫交的案件受理费等17609元,同时应交纳本案执行费12906元,但被执行人刘卫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卫国银行存款1216141.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卫国经济收入1216141.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刘卫国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