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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延安圣火工贸有限公司与沁水县鼎烨工贸有限公司、翟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圣火工贸有限公司,沁水县鼎烨工贸有限公司,翟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74号原告延安圣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法定代表人周志安,延安圣火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健,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寨县人,延安圣火工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沁水县鼎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法定代表人豆引强,沁水县鼎烨工贸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磊,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沁水县鼎烨工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翟东,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原告延安圣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沁水县鼎烨工贸有限公司、翟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延安圣火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圣火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1365元。审 判 员  段文佳代理审判员  郭晋华人民陪审员  景文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