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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朱家俊与轩传涛、姬秀华、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俊,轩传涛,姬秀华,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36—1号原告:朱家俊,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轩传涛,男,1951年9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姬秀华,女,1954年11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葆华,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轩峰,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俊与被告轩传涛、姬秀华、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家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轩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家俊自愿撤回对被告轩峰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家俊撤回对被告轩峰的起诉。审 判 长  常 斌审 判 员  王晓璐人民陪审员  王德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 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