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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288-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金东、李凤芝等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港口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东,李凤芝,薛小平,吴凤艳,邬合财,田计平,马玉坤,王立峰,王立东,李连华,鲍计友,李国志,范春旺,杨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港口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288-301号原告李金东,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镇新周庄村109号,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6811155117。原告李凤芝。原告薛小平。原告吴凤艳。原告邬合财。原告田计平。原告马玉坤。原告王立峰。原告王立东。原告李连华。原告鲍计友。原告李国志。原告范春旺。原告杨静。上述各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峰,秦皇岛市海港区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3031102754。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港口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水园6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东等14人与被告苑文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东等14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东等14人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李金东等14人负担。审判员  徐少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慈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