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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新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许金红与朱玉建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红,朱玉建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许金红。委托代理人吴兴乔。被告朱玉建。原告许金红与被告朱玉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魏林、姜晓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金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兴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玉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金红诉称,原被告系姨姐弟关系,被告外祖父母同时系原告外祖父母,原告之母与被告之母系亲姐妹关系。原被告于1992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一女朱亚楠。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绪,系无效婚姻,现要求确认原被告婚姻无效。被告朱玉建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庭举证。经审��查明,原告许金红与被告朱玉建系姨姐弟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于1992年2月15日领取结婚证,同年8月份生一女朱亚楠。原被告同居后一度关系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双方关系不睦。原告许金红于2014年10月向本院起诉,要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证人证言及本院调查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姨姐弟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属于无效婚姻关系。无效婚姻依法应当宣告为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许金红与被告朱玉建婚姻关系无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许金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林人民陪审员  魏 林人民陪审员  姜晓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寿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