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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市法执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马振民与哈密市汇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民,哈密市汇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哈市法执字第1308号申请执行人:马振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哈密市汇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3)哈市民三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马振民与被执行人哈密市汇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0000元、受理费10元、公告费320元均由被执行人哈密市汇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3)哈市民三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会福代理审判员  车 飞代理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