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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4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姜玉红与李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红,李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4333号原告姜玉红,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丽萍,北京蔡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林,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红(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姜玉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首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