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林某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鹏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鹏,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惠来县惠城镇。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起,被告人林某鹏租住在惠来县惠城镇梅北西集楼303房,至同年9月10晚,林某鹏先后3次提供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方某圳并容留方某圳在该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同年9月10日晚上21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惠来县惠城镇梅北西集楼303房内抓获林某鹏、方某圳,现场查获尚未吸食完的冰毒1小包,计重0.5克;用矿泉水瓶制成的吸毒工具1个。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毒品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林某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起,被告人林某鹏租住在惠来县惠城镇梅北西集楼303房,至同年9月10晚,林某鹏先后3次提供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方某圳并容留方某圳在该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同年9月10日晚上21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惠来县惠城镇梅北西集楼303房内抓获林某鹏、方某圳,现场查获尚未吸食完的冰毒1小包,计重0.5克;用矿泉水瓶制成的吸毒工具1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惠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实:2014年9月10日晚上21时许,该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惠来县惠城镇梅北西集楼303房内抓获被告人林某鹏。3.证人方某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方证实其于2014年9月8日下午、9月9日下午、9月10日晚上7时许3次被林某鹏叫到其位于惠来县惠城镇梅北西集楼303房的租屋一起吸食冰毒的经过情况。通过对多张不同相片的混合辨认,方某圳指认被告人林某鹏是叫他到其租屋吸食冰毒的人。4.证人蔡某慧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蔡证实其位于惠来县惠城镇梅北西集楼303房于2014年7月开始租给一叫林某鹏的人。通过对多张不同相片的混合辨认,蔡某慧指认被告人林某鹏是租梅北西集楼303房的人。5.公安机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扣押在林某鹏租屋中查获的冰毒1小包、用矿泉水瓶制成的吸毒工具1个。6.称量笔录。公安机关扣押在林某鹏租屋中查获的冰毒1小包,经称量,计重0.5克。7.鉴定意见。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在林某鹏租屋中查获的毒品1小包,计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8.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的照片。照片经被告人林某鹏辨认,确认无误。9.毒品检测报告书。经检测,被告人林某鹏及吸毒人员方某圳的尿液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10.户籍证明。被告人林某鹏于1989年2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11.被告人林某鹏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鹏供述2014年7月份起租住在惠来县惠城镇梅北西集楼303房,至同年9月10晚,其先后3次提供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方某圳并容留方某圳在该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的经过情况。通过对多张不同相片的混合辨认,林某鹏指认方某圳是他叫到其租屋吸食冰毒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鹏无视国法,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南雄审 判 员 张金旦人民陪审员 张美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