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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贺茂东与贺茂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茂东,贺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贺茂东。被执行人贺茂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调解书,并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茂云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