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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4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良,杨静平,邬绍尧,宜兴市鸿锦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良,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共华镇东湖村一组。被执行人杨静平,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琼湖路269号。被执行人邬绍尧,男,195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共华镇漉溪湖村七组。被执行人宜兴市鸿锦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人民路后巷。法定代表人余三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沅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刘金良与杨静平、邬绍尧、宜兴市鸿锦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20290元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沅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伍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