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三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顾世军与威海博思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世军,威海博思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三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世军,1970年2月23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博思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乳山路199号。法定代表人曲峰,经理。上诉人顾世军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世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顾世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时丽杰代理审判员 许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毕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