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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三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顾世军与威海博思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世军,威海博思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三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世军,1970年2月23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博思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乳山路199号。法定代表人曲峰,经理。上诉人顾世军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世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顾世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时丽杰代理审判员  许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毕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