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福荣与邵齐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城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朱福荣。被执行人邵齐川。关于申请执行人朱福荣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终民中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邵齐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福荣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邵齐川支付申请执行人朱福荣垫付的电费、人工费等费用共计13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9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齐川履行部分现金后,对下剩1万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以被执行人邵齐川砖厂的4万页砖抵顶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朱福荣的1万元,现本案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4)庆终民中字第438号民���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朱福荣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65元已由被执行人邵齐川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庆终民中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