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仇桂荣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仇桂荣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20号罪犯仇桂荣,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仇桂荣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于2012年5月3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仇桂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仇桂荣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仇桂荣和平舆县公安局特请人员王大雪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期间相识。2011年10月份,王大雪和被告人仇桂荣取得联系并商议实施出售假币犯罪活动。后被告人仇桂荣和被告人陈俊先取得联系,并通过被告人陈俊先联系到被告人邝留山和被告人邝留山就假币交易事宜进行商议。2011年11月2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邝留山携带从别处得到的假币与被告人仇桂荣、陈俊先、王大雪到平舆县城清河宾馆303房间进行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收缴假币19740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仇桂荣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连续获表扬2次,2013年7月获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郜某某、曹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仇桂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仇桂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孙晓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杨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