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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晓龙与北京市鑫绿都农副产品市场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晓龙,北京市鑫绿都农副产品市场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龙,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凡利,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鑫绿都农副产品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义宾北区北侧(便民集贸市场)。法定代表人蒋顺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华平,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继英,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晓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鑫绿都农副产品市场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7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晓龙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晓龙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赵晓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赵晓龙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57元,由赵晓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敏光审 判 员  何灵灵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