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耿庆梅与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庆梅,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48号原告:耿庆梅,女,195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告: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钱。原告耿庆梅与被告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耿庆梅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夏跃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