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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1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金德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1086-1号申请执行人金德洪。被执行人江苏东联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施仕军。被执行人闵发东。金德洪申请执行江苏东联电缆有限公司、李伟、施仕军、闵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金商初字第02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江苏东联电缆有限公司、李伟欠原告金德洪借款7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17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已偿还146000元(其中本金130345.09元,利息15654.91元),下欠本金569654.91元及利息90000元(计算至2014年8月10日),于2014年8月10日前偿还。��、被告施仕军、闵发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江苏东联电缆有限公司、李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金商初字第0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海忠审判员  王德勇审判员  粘 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汶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