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韩十二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合伙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韩十二摄影有限公司,李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108号原告威海韩十二摄影有限公司。被告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韩十二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小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宏玲-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