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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大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春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大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大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玉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喜江,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春梅,女,1970年生,汉族,住大安市。 委托代理人蒲洪涛,男,1966年生,汉族,刘春梅丈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郊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大执字第37号拍卖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9月10日,依法委托白城市中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刘春梅所有的坐落在大安市长虹街营业用房屋两座坐落位置:长虹街,面积各为344.8平方米、90.4平方米),2015年1月21日赵明会(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无业,住黑龙江省)以88万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坐落在大安市长虹街两座营业用房屋坐落位置:长虹街,面积各为344.8平方米、90.4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明会所有,两座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赵明会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赵明会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立志 审判员  单东升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万海军 签发人: 年 月 日 核稿人: 年 月 日 拟稿人: 年 月 日 申请执行人大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 法定代表人马玉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喜江,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春梅,女,1970年生,汉族,住大安市锦华街五委三组。身份证号:222325197005160029. 委托代理人蒲洪涛,男,1966年生,汉族,刘春梅丈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郊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大执字第37号拍卖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9月10日,依法委托白城市中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刘春梅所有的坐落在大安市长虹街营业用房屋两座(房证号:大房权证大安字第00000055号、00000056号,坐落位置:长虹街1-17-52、1-17-186,面积各为344.8平方米、90.4平方米),2015年1月21日赵明会(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民意乡岔格岱屯234号,身份证号:230622197603067059)以88万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坐落在大安市长虹街两座营业用房屋(房证号:大房权证大安字第00000055号、00000056号,坐落位置:长虹街1-17-52、1-17-186,面积各为344.8平方米、90.4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明会所有,两座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赵明会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赵明会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立志审判员单东升审判员王彬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万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