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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郎兆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兆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郎兆光。委托代理人张巨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钱小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莹。被告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淮。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兆光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兆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郎兆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郎兆光负担。审 判 长  王 毕人民陪审员  许广明人民陪审员  许世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薛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