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终字第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向前与刘亚芹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亚芹,李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向前。刘亚芹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民初字第02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向本院递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冰审 判 员 贾建中代理审判员 龚 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吕明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