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原告尹显洋与被告湖南明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显洋,湖南明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925号原告尹显洋,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被告湖南明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麻阳路口西都银座2102房,组织机构代码证:67800213-0法定代表人周更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昌岩(特别授权),鹤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资格证书证号:43132009012。原告尹显洋与被告湖南明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2月10日,原告尹显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显洋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显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尹显洋负担。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智明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