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刘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刘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85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凰北路33号28、29幢会所。负责人:郑毅敏。委托代理人:汤玉婷,住广州市花都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敏华,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诉被告刘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以被告已缴清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敏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敏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静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婷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