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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杨明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明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144号罪犯杨明泉,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温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杨明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罪犯杨明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罪犯杨明泉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2009年5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刑执字第613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杨明泉无期徒刑减为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2月1日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衢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明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四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杨明泉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明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明泉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未履行财产刑,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明泉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熊一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